你还敢私下议论工资低吗
■邓海建
因私下议论工资低,两员工被叫到厂长办公室谈话,在未结算工资的情况下直接被解雇。19日,两员工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与原东家重庆某机电有限公司对簿公堂,要求公司完清工资及加班费2000余元。(9月20日《重庆晚报》)
加班了不给劳动者“加班费”,反而不容员工私下议论一下“工资低
”,也算是当下劳资博弈之现实版的传奇了。只不过是议论了一下“工资低”,况且还是“私下里”,就迅速被解雇,这不能不让人质疑“集体工资协商制度”等“饭碗之上”的权益还能在现实中兑现吗?
每次出现“加班费”、“高温费”等纸上画饼的时候,法律专家往往天真地教育我们的劳动者要“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”,结果是鼓励了一个又一个伤痕累累的唐吉诃德。我国的《劳动法》规定:“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,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但必须符合条件。”这个条件分为“过失性解雇”和“非过失性解雇”,本案中“厂长说她私下带头议论工资低了,影响不好,就叫她走人”,大约是不属于“非过失性解雇”的,因为厂长认为她们错了,错在“犯了职场大忌”,可问题是《劳动法》第25条规定的“过失”包括: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的;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;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对事业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;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——— 压根儿没有一个什么“职场大忌”,至于私下议论一下“工资低”,既谈不上严重违反什么、也谈不上严重损害什么,实在要说什么“职场大忌”,怕就是没有忌讳对公司的薪资霸权保持集权化的畏惧。
专家当然可以说你去打官司呀、你去申请劳动仲裁呀!问题是结果呢?不还是身为劳动者的原告一个个丢了饭碗吗?更诡异的还不在这里,而是这一桩桩的仲裁或诉讼收敛过老板“随意解雇”的“脾气”了吗?在类似的问题上,我们鲜有听到两个不该缺席或迟到的声音:一是来自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监管;二是来自独立工会组织的声援抗议——— 结果每每成了弱劳力和强资本之间的战斗悲剧。这种恶示范的后果就是让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越来越丧失公信,强弱对比越来越失衡,形而下地说,就是老板的脾气越来越“牛”。
商务部跨国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先生说:我们去看德国的公司,去收购,德国当地政府唯一条件就是解决就业,不能裁人。德国劳工保护的严密,值得我们学习。在遭遇“随意解雇”的愤懑上,我们不能让劳动者一人郁闷不堪,谈谈“工资低”总不至于要弄到道路以目的田地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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